关于做好2016年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47号)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鄂府法办〔2016〕5号)文件的安排部署,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基本完成,目前已进入发证阶段,为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密组织发放工作。2016年湖北省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在生产完成后,将由制证厂直接邮递至各市、州、县政府法制部门和省直部门法制机构。各地各部门收到后要迅速组织发放到各执法单位,并督促各执法单位及时发放到执法人员手中。
二、发放新证回收旧证。在发证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发新证收旧证,所回收的旧证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和省直部门法制机构集中销毁,并保留销毁工作影像及照片佐证资料。对因证件遗失等特殊情况导致旧证无法收回的,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通过媒体将持证人员证件号码向社会公告作废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三、人员信息对外公示。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社会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各地各部门发放新证之后要在各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将持证人员信息(涉密保密单位和人员除外)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单位、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或监督领域和区域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