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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3-07-15       

  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3月25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六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宜编[2005]2号)

  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委编委会的职责任务

  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委编委会)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上级编委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按照上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全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审定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机构改革方案。

  (四)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县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审定市直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和市直部门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

  (五)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定其他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审定市直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审定县市区党政群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

  (六)分配、管理经省下达的全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市直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定编标准。

  (七)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职数、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及相关管理。

  (八)审议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所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协助管理中省在宜垂直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听取市委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市委编委会会议议决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委编办的职责任务

  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编办)是市委编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拟提请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宜,提出初审建议方案及相关汇报说明,承办会务和会议纪要。

  (二)负责草拟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具体管理。

  (四)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编委的部署和要求,负责有关专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改革调整意见和对策建议。

  (五)审核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个别调整;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外其他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六)审定市直正科级以下(含正科)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七)审核县市区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各级机关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和市直机关(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用编进编管理。

  (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进编出编管理。

  (十)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市直部门和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委编委会报告市直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以及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编办、市委编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委编委会会议制度

  (一)建立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例会制度。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编委会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

  (二)市委编委会会议由市委编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三)出席市委编委会会议的人员为市委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市委编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不能请人替代;市委编办副主任可列席会议。

  (四)市委编委会会议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主要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市委编委会成员,其中重要议题原则上应在上一次会议上予以明确。对涉及副县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机构升格的议题,应由市委编办主任向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请示后,再列入编委会研究议题。

  (五)凡属市委编委会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市委编办研究审核,列出建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市委编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审阅确定后,提请市委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六)市委编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予搁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议后再作决定。

  (七)市委编委会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以届次记录顺序。以1992年地市合并后组建的新的市委编委会为起点,每一任编委会主任为一届,每次全体会议记一次。

  四、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事宜,由市委编办初审后,提交市委编委会或市委、市政府审批。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划分为:

  (一)由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报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市直副县级以上党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

  (二)由市委编委会全体会议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1、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意见。

  2、县市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3、市直部门管理的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机构升格。

  (三)市委编委会审批的事项:

  1、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市直党政机构在不改变总体设置格局前提下加挂牌名。

  3、市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及调整;市直各部门之间、市直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4、市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增加。

  5、市直各部门和县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6、市直正科级以下(含正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

  7、县市区党政机构设置个别调整、加挂牌名。

  8、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

  (四)市委编办审批的事项:

  1、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在不增加原有数额前提下的个别调整;市直属事业单位外其他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2、市直正科级以下(含正科)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3、县市区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

  4、全市各级机关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安排选调生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用编。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用编进编。

  五、机构编制文件签批制度

  (一)经市委编委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发文的,以市委编委会文件行文。

  (二)经市委编委会会议审议和审核,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由市委编委会会议审定,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四)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宜,由市委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市委编委会名义行文的,径送市委编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五)市委编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编办按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其中需要行文的,由市委编办行文。

  (六)市委编委会及市委编办的有关文件,抄送市委编委会全体成员,抄发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编委会;重大事项抄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

  本《规则》从2005年4月8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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