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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编办关于批转施行《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07-15       

  市委编办关于批转施行《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的通知

  (宜市编办[2003]8号)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和各类事业单位:

  中共宜昌市委编办同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的《关于实行〈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3月1日

  

  关于实行《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的意见

  市委编办: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就是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务院令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市已有2700多个事业单位进行了登记,以法人资格进入市场开展活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了事业单位积极作用,为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记通过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事业单位权益,促进了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有部分未登记的事业单位,对登记存在疑虑,或缺乏登条件,政事不分、体制不顺、结构不合理、社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仍相当突出。当前,随着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依法管理各类事业单位势在必行。以登记促管理,以管理促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将是我们近期的主要任务。为了保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条例》和《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实行《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

  一、实行《事业单位登记告知制度》是强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需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行政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近几年开展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以来,部分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应该具备法人资格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思想观念陈旧,认识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仍将事业单位作为部门的附属,作为机关扩编的避风港、自身创收的蓄水池,不愿意将其实行政事分离,进行登记;有的事业单位不顾机构改革“三定”中已明确界定的事业性质,仍以行政机关自居,回避进行登记,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登记和依法管理,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要通过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提高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自觉履行登记义务。

  二、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需要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法人条件”,规定了现在还没有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具备法人条件的方向发展,这对政事分开方面的改革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通过告知,督促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清理整顿所属事业单位,将职能消失的机构撤消,将规模小、职能相近的单位进行归并,将有经营职能的进行剥离、转制,将有市场前景但缺乏条件的事业单位给予相应扶持,达到登记条件。通过改革,实行政事分开,促进事业单位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通过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促进登记工作的规范化

  告知是登记工作督办落实的重要环节。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加强登记机构与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通过沟通,达成共识,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登记工作的规范化。

  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构、市直各部门以及各事业单位要加深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重要性认识,增强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1,《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

  附件2,《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书》式样(略)。

  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3年2月28日

  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提高事业单位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是指对经批准设立、年度检验、变更、注销的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年度检验、变更、注销事宜,而仍在从事社会活动的,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告知。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形式是: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

  (一)口头告知是由登记管理机构用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形式告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事宜。并作告知记载备查。

  (二)书面告知是登记管理机关用发出《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书》的形式向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告知应办理有关登记事项。

  第四条 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接到口头告知的十个工作日内,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报告登记准备的情况,提供登记准备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决定其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应提出事业单位调整处理的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没有办理登记事项,或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构发出《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书》。

  第五条 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接到告知书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事宜,提供登记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对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说明,提出对事业单位撤并转的意见。

  第六条 事业单位接到告知后,没有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登记管理机关报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停止受理办理该单位呈报的人员进(出)编审批手续等各类机构编制事宜;

  (二)停止对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人员编制审核,并通知财政部门采取“同步管理”的相应措施;

  (三)公告其不能以事业单位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全国统一编号和印制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我国各类事业单位进入市场进行社会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

  对没有出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按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中编办发[2000]17号文件执行,不予办理以下事宜:

  (一)开立帐户、办理贷款业务;

  (二)发布广告;

  (三)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四)申请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申办组织机构标识代码;

  (十四)预算管理;

  (十五)签订合同契约。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有义务协助事业单位办理登记事宜。

  (一)2000年以前设立的事业单位,还没有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举办单位应督促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协助有发展前景还缺乏条件的事业单位,完善条件,依法登记。

  (二)及时协助新建立的事业单位完善登记条件。确定负责人,筹措开办资金,提供办公场所等。

  (三)对接到告知书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要督促其完善登记条件,或提出调整意见。对超过告知时限仍未按告知事项办理规定事宜的事业单位,其举办单位负责人应到登记管理机构进行责任说明。

  第九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施《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背规定程序下发《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书》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制度》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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