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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时间:2013-07-15       

  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宜市编[2002]10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纪委、监察局,市直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更好地发挥机构改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鄂办文[200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市机构改革基本完成,新机构、新体制总的运行状况良好,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精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加上机构改革涉及到管理权限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改革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职能转变上,有的地方和部门墨守陈规,该到位的不到位,特别是涉及审批职能的,该放的不放。在机构设置上,有的片面强调上下对口,一遇某项新任务和业务系统的微观改革措施,动辄要求增设机构,在“量”的扩张上打主意。在人员编制上,有的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核定的数额,该减的不减,甚至在人员分流中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有的新增人员不按规定范围选人,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有的部门领导习惯以“婆婆”自居,不断地向所属事业单位塞人,以至人浮于事,影响事业单位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的积极性;有的地方本来财政承受能力非常脆弱,却仍在想方设法增加机构编制,以致财政负担有增无减,包袱越背越重。同时,有的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机构编制又会重蹈“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覆辙。因此,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必须清醒认识到,这轮机构改革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入世挑战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和精简机构编制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改革成效来之不易,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巩固。

  必须清醒认识到,部门林立,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人员臃肿,不仅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也容易滋生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必须坚定不移地巩固改革成果,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必须清醒认识到,机构编制纪律属于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党委、政府作出的有关机构编制决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站在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纪律意识,自觉维护党委、政府决策的严肃性,绝不允许各行其是、阳奉阴违,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二、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机构编制的法纪观念。在具体对待和处理机构编制问题时,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行政,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1、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机构改革方案,不能打折扣。批复的机构名称不得随意变动,合署办公机构不得分设,虚设机构不得演化为实体机构,改为事业性质的机构不得恢复为行政机构,不得提高机构规格,更不得在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之外自行设置机构。乡镇机构编制要严格按照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执行。

  2、坚决执行“三定”规定。经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各部门必须严格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另搞一套。一是明确要求划出、转变、转移、下放、取消的职能要落实到位;凡界定的职能都要认真履行,既不能缺位,也不得越位。二是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格局都要与批文相符,在有关科室加挂牌名的不得独立运行。三是不得自行扩大或变相扩大审批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四是人员分流要落实到位,已分流出去的人员不得“回流”。五是机关使用的各类非在编人员要坚决清退,不得继续借用和雇请人员顶替应由在编人员承担的工作。

  3、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除上级党委、政府有明文要求外,各级、各部门不再增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即便职能调整、任务增加,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而由部门合理分工,在内部现有人员编制中或职能相应减少的部门调剂解决。

  4、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凡属机构编制事宜,要按照《宜昌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宜市办发[1998]16号),根据审批权限,专题报告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组织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的机构任命干部;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与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转,同步管理,制定有关改革措施时要注意与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相衔接,不得与之相违背。任何部门的专项计划都不能代替编制。

  5、严把人员“入口”关。机关行政编制出现空缺,需要新增人员的,主要从同级机关其他部门富余人员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书面请示,得到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许可。新进机关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在进人程序上,全市统一实行用编通知单制度。对确有空编、人员流向合理、新增人员有利优化结构的,编委办公室下达《准许用编通知单》,没有《准许用编通知单》,有关部门不得调配、分配、安置、录用人员。自行调配、分配、安置、录用的一律无效。

  6、严禁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市直各部门在制定规章、下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不得以经费、项目等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牌名、规格及编制,更不得把设置机构与否、编制配备多少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在机构改革检查验收阶段,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编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市直部门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日常工作中,不定期进行督查和抽查。对机构编制精简后再次反弹的,执行“三定”规定变形走样的,予以认真查处。强化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实行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和市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县级和科级事业单位,其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

  1、各县市区编委、市直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机构编制方针、政策,按照“八坚持八反对”的要求,把握和服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不得划地为牢,自我封闭,片面强调本地、本部门的特殊性,违背机构编制纪律。

  2、明确责任范围。凡不按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市委编委办公室审批的机构编制执行,自行设置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加挂牌名、提高机构规格的;不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职能出现缺位、越位的;自行扩大或变相扩大行政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的;不按规定程序进人,使用非在编人员顶岗工作的;县市区有关机构编制事宜不按规定权限、程序请示报告,另搞一套的;责令其整改纠正,不按期纠正的,以违纪论处,实行责任追究。

  3、凡不按“三个一”制度办事,违背审批程序,越权办理机构编制事宜的,视为违规违纪,实行责任追究。

  4、建立多形式的监督机制,严肃执纪。对于存在的违犯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视问题大小、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当事人采取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是政工(人事)干部的,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政工(人事)工作岗位。

  根据中纪委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编办均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为6252625,市委编办举报电话为6252784。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监督。

  5、认真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违犯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能够主动自查自纠的,免予通报或纪律处分。对于在接受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且及时纠正问题的,免予纪律处分或从轻处理。

  6、加强对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督办。各级都要把本级各部门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起考核。对确有违犯机构编制纪律行为而又拒不纠正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对在限期内仍不纠正的,对第一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在违纪问题尚未得到纠正或处理之前,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实行冻结。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以上办法执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宜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宜  昌 市  监  察  局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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