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市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财政预算和收费管理配套约束机制的通知
(宜市编办[2003]41号)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十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文件精神,对财政预算和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l、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在财政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帐户时,必须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事业单位申请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申领财政票据时,必须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未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中共宜昌市委编委办公室
宜 昌 市 财 政 局
20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