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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
时间:2013-07-15       

  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

  [案情介绍]

  近年来A市S县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已步入良性经济发展轨道。该县经济发展局功劳最大。县委书记Z某认为,除了经济上要对有功之人奖励外,还要将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调整为副科级,以体现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视。对这个意见,县政府县长、编委主任C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县编办提交方案报县编委会讨论决定。县编办主任L某即按照两位领导要求,向县编委会提交了将县经济发展局4个股级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方案。经县编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

  按照A市的规定,县(区、市)设立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必须报市编委审批。但是,S县没有报A市编委审批,就直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文件。不久,县委又召开常委会,为4个副科级机构配备了副科级干部。

  此事引起了A市其它县区的攀比,多家县区向A市编委打来报告,要求将本县(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招商引资的内设机构升格。

  [案情分析]

  该案例属于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在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重视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增加编制的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地区机构臃肿、部门林立、人浮于事。比如,经济发展局的内设机构为股级,擅自升格为副科级,很容易导致上下级机构间领导关系不顺畅而影响行政效率。

  1.本案中,县编办主任L某作为承办人,最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但他没有对违纪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属于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而且他作为县编办的负责人,对于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违纪行为,还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从重处分。

  2.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于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违纪行为,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作为该违纪行为的批准人,也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县委书记Z某作为县委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该违纪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意见]

  1.县编办主任L某是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和《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是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县委Z书记是违纪行为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如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

  (信息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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